服刑期间伤人致死 死缓罪犯被判极刑
来源网站:桂林生活网 发布日期:2010-04-16
(记者李云波 通讯员廖艳艳 刘春玲)在桂林英山监狱服刑的死缓罪犯赵某,在监狱内故意伤人致人死亡,近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与前罪故意杀人罪、投毒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赵某是广西灵山人,今年48岁,曾经因为犯故意杀人罪、投毒罪于2000年经广西区高院裁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被送英山监狱服刑。
在服刑期间,有一次,与赵某一同服刑的郑某指责赵某在监舍内随地吐痰,赵某马上动手打人,为此被扣了5分基本规范分。因此,赵某一直对郑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2009年9月18日13时许,赵某趁同队犯人集中在监狱习艺楼工场休息的时候,快速走到郑某工作台旁边,双脚起跳朝正躺在地上睡午觉的郑某腹部猛踩,随后,赵某又手撑工作台继续踩踏。同队其他罪犯发现后立即制止,值班民警也闻讯赶来将赵某抓获。54岁受害人郑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郑某系腹部钝性暴力致小肠、乙状结肠系膜破裂,腹腔内大出血,引起外伤性、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共同对赵某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采取极其残忍手段对被害人身体进行踩踏。加上被告人作案地点是监狱这一特殊场所,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罪行,不仅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权利,也是对罪犯服刑管理机构工作秩序的挑衅和破坏,极大地亵渎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会危害性大,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