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遇纠纷可依《旅游法》通过四种途径维权
来源网站:摘自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3-09-13
(桂林漓江)
旅游纠纷频现,游客维权无门的现象在旅游活动中并不少见。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将极大改善这一市场乱象,《旅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四大途径解决旅游纠纷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通过劝解、疏导等,使双方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以解决争议的—种法律制度。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也是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决定力的途径,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纠纷调解最为快捷
调解,尤其是通过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解,是旅游者通常采取的旅游纠纷处理方式。与仲裁、诉讼相比,调解程序约束较少,简便快捷;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相比,调解因有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参与,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一致。发挥调解的优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很难达到消弭矛盾、化解争执的目的。
参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旅游法》还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为节约旅游者解决纠纷的成本,方便旅游者以最简单的方式实现其诉求,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游客参团旅游应该选择合法旅行社,并取得发票、行程表,签订合同,以证明与旅行社的交易关系和服务约定。许多参加旅游团没有取得以上证明的游客,往往由于无法判断责任主体,造成调解困难。
编者按:旅游法的出台必将对一些资质较差的旅行社起到致命打击,桂林国旅cits提醒广大市民旅游要选择有资质可信赖的旅游企业,不能只注重低价而忽略对旅游品质的要求。